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凯 黄进东)
春节期间,亲戚之间拜年聚会,饮酒增加聚会氛围、增进彼此感情是常有的事情。醉酒者饮酒后自行回家,虽说是一种自陷风险行为,其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聚会组织者和同饮劝酒者放任醉酒者独自回家,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是不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6名共饮人赔偿刘某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8488.81元。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2022年2月2日(即2022年农历大年初二),刘某生同雷某、陈某等人前往长辈刘某女家拜年。当日中午,长辈刘某女在家中宴请来拜年的晚辈。聚餐时,刘某生及雷某等共12人在同桌用餐,刘华生与雷某等5人一同饮酒,其他人未饮酒。席间,同饮者在刘某生出现醉酒的状态下,仍与其相互进行敬酒、劝酒,刘某生亦来之不拒,痛饮起来,同饮者皆成“痛饮者”。长辈刘某女则因料理家务、照顾生病的丈夫而未同桌用餐。当日18时许,刘某生因需要处理自身事务先于他人独自离开。约20分钟后,因其酒劲发作未能充分掌握自身平衡导致行走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刘某生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轻度、人格改变)、精神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新春佳节之际到长辈刘某女家拜年,后者基于中华传统礼节宴请前来拜年的晚辈,皆是人之常情,同时,聚餐适量饮酒可增加和谐氛围、增进彼此感情,亦无可厚非。但“万事皆有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刘某生应当知晓过量饮酒会带来潜在风险,其在聚餐时未能控制掌握好自身酒量从而过量饮酒,事后又独自一人离开,导致摔伤,其未能履行注意审慎义务且自陷风险的行为,对其此次受伤具有较大的过错。刘某女作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对聚餐人员席间饮酒具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刘某女在刘某生饮酒后未尽照顾、提醒、规劝的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雷某等作为此次饭局的同饮者,在刘某生已经出现醉酒的状态下,仍与其相互进行敬酒、劝酒,对刘某生饮酒后致使此次受伤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陈某等6人虽然参与了饭局,但未饮酒,且中途先行离开饭局时,刘某生与其他同桌饮酒亲戚未出现异常情况,并不是刘某生安全风险的引起者、制造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认定刘某生对其此次受伤的损失承担90%,刘三女、雷某等6人对刘某生此次受伤的损失承担10%。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刘某生不服提起上诉,后与刘某女等人达成和解,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亲戚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有助于联络、增进感情。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即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等避免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同时,因饮酒后导致饮酒者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减弱,故饮酒者对自己的饮酒行为亦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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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